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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目录:
    1.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
    2.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2000]17号)
    3.中共重庆市大渡口区委、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渡口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渡区委发[1999]17号)
    4.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渡口区鼓励农业投入的优惠办法的通知(渡区府发[2000]4号)
页面内容如下:

大 渡 口 区 鼓 励 农 业 投 入 的 优 惠 办 法
(2000年1月14日)

    为了鼓励增加农业有效投入,促进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7]77号文、《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鼓励农业投入的优惠办法。办法如下:
一、财税
    (一)新办农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2年全额返还之后,5年半数返还。其固定资产投资向调节税暂停征收。
    (二)投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经市科委立项,市农委、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认证),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
    (三)根据市里有关规定,进口农作物和畜禽优良品种,以及农业生产先进设施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引进良种经市级主管部门检疫合格后,海关监管,凭企业进出口合同验放。
    (四)农业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收入,按3%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五)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经报批后,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土地
    (六)投资者可通过租赁、入股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需修建固定设施,可依法征用土地或按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
    (七)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用途,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其最高年限原则上:农耕地30年,"四荒地"50年,农民新村建设用地50年。期满后需续用的经批准可延长。
    (八)集体土地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及用途,其使用权变更,只交土地承包费,免交其它费用。
三、农民新村建设
    (九)农民新村建设用地,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的可视同农宅地对待,并享受农宅用地有关优惠政策。
    (十)农民新村建设,其规划、建设等各种有关规费的收取,按规定下限优惠20%。
四、流通
    (十一)国家和市、区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已明确放开经营,几个渠道经营或一主多渠道经营的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关闭其经营渠道,不得设关设卡,不得乱收费。
    (十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所属基地农户组织生产所需农用生产资料应予允许,不得干预。
五、服务
    (十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只要符合开办条件均可直接申办登记注册,实行"先照后证",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部门申办专项审批或许可证。
    (十四)加强后续服务。及时为企业解决水、电、气、通讯等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并在居留、子女就学、生活等方面为外来投资者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对重点投资项目,由区政府招商办、外经办、农林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十五)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健全并完善"一站式"办公制度和"限期批复制度",有关证照手续实行定点、定时集中办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个地点收费、一个中心投诉",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区内有关手续原则上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六)严格控制收费,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对没有合法收费依据、收费依据已经废止或停止执行以及不出示合法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本人证件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有权拒缴。
    (十七)凡被区政府确定为重点企业和经济增长点企业的,区政府将加大资金协调力度,采取"政府推荐、联合调查、银行评估、协调到位"的办法,给予企业资金贷款支持。并对重点企业和经济增长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由区政府颁发"大渡口区重点保护企业"牌匾。
六、奖励
    (十八)对引进资金到我区,资金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使用期在1年及以上的,可根据资金利率的高低和使用期限的长短,由资金使用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2%-5%一次性奖励引资人。对引进资金属无偿赞助或捐赠的,由资金使用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10%一次性奖励引资人。
    (十九)对引进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区政府按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5%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
    (二十)对引进无偿转让的高新技术、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的,由技术使用单位按投产后年新增税后利润的3-8%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
以上奖励,由区农委、外经办等部门统一组织兑现,受奖励人应主动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七、其它
    (二十一)本《办法》涉及财税优惠的具体操作办法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返还的税收优惠部分,企业只能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二十二)以上《办法》仅适用在我区注册落户企业,企业不满十年中途迁走或无故停业,必须偿还区级减免税让利的优惠金额。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在执行中,上级若有新的规定,则按上级规定办理。

 
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重庆市大渡口区农林水利局

联 系 人:戴平   联系电话:(023)68910034  

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八桥大厦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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